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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二十八)日公告「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修正草案,除了將准許商標權人得向海關申請商標權提示保護之要件及應檢具之資料外,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發生無法與商標權人取得聯繫,或商標權人未能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等情形時,為免延宕貨物通關,海關得逕依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以利貨物通關。

為強化對商田原香標權人權利之保護、落實電子化政府及簡化行政程序,本次擬修正條文九條、新增六條、刪除二條,修正後全部條文共十七條。

草案將延長海關核准提示保護之期間,刪除商標權人未於期限屆喜特麗抽油煙機滿前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應重新申請之規定,減輕商標權人申請成本及海關行政負擔,將修正條文第四條。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須由商標權人或代理人協力方能完成,將增訂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之規定,以利執行。

海關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之方式,將修正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以符實務需要;另增訂海關得依申請提供商標權人疑似侵權物照片,以利權利人判斷有無侵權事實,因此將修正條文第七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發生無法與商標權人取得聯繫,或商標權人未能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等情形,為免延宕貨物通關,海關得逕依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為落實電子化政府,商標權人依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提供申請人便捷之服務。

本次修正第十四條,對於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須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之代理人代辦該辦法相關事項,以利海關執行保護措施。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內,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之地位,因此將增訂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有關商標權人之權利。

為使海關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資訊與實際相拼布材料符,商標權人依辦法提出之申請事項等相關資訊變更時,應向海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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